烟台注册商标所拥有的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包括专有权、禁止权、许可权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记权,其中专用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均由此权利派生而来。
专有权:专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专有使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为限。
许可权: 许可权指的是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注明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名称和产地。
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续展权:续展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标记权: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有权标记“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字样。如果不方便在商品上标注,可以在商品的包装、说明书等附件上标注。
禁止权: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自己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和类似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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